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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实木制手串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6 17:31: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0次

   2023年8月2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1单跨境电商直购出口货物,该包裹项下的3串实木制手串与1个木制乌龟壳未申报。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4件物品材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申报出口时应提交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4件物品的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上述商品共计价值311元。

  上述事实有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跨境电商直购出口3串实木制手串与1个木制乌龟壳未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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