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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东革阿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菏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18:22: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2次

    经调查,2022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通过菏泽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申报进口东革阿里 4票,报进口总数量为34653千克,总货值折合人民币 523187.23元。申报商品编码为1211909999(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9%) 据归类决定,上述东革阿里应归入商品编码1212999990(关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9%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经计核,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19757.56元。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3.史峰查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4.会计账册凭证、出库单等复印件;5.当事人情况说明;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进行定性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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