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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双孢菇罐头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21:03: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8次

    2023年9月6日、9月8日、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三票申报出口双孢菇罐头共计5407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003101100。经查验并归类,报关单下货物实际为杏鲍菇罐头17976千克,报关单下货物实际为蘑菇罐头36096千克,该三票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2003901090。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3)归类认定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青岛长江中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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