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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冷冻乌鱼籽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6:54: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4次

      2022年1月4日,当事人申报一票出 口报关单,经核查发现该报关单第1项冷冻乌鱼籽,拉丁学名Mugil cephalus,货值138.37万元,原申报商品编码为0303910090,经平潭海关综合业务科归类认定:冷冻乌鱼籽实际商品编码为0303910020。

      以上行为有海关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冷冻乌鱼籽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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