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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鲨鱼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6:05: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2023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商品编号: 0304880090,商品名称:冻鲨鱼肉,数量:19830千克,运抵国:墨西哥,总价:197308.5美元。经马尾海关查验,该票货物属于真鲨科,2023年11月25日起真鲨科所有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该票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0304880010,进出口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单、发票、出入库单、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限制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 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7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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