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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包裹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7:07: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3次

      2023年11月13日,当事人作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五票跨境电商包裹,申报名称为明信片、衣服,经查验发现该提运单项下商品均为筹码,共计18263个。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筹码及包裹照片、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跨境电商包裹商品名称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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