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液压管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7:14: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次

      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主动向马尾海关报告,该公司2023年6月至10月申报进口的4票报关单项下货物液压管、总成管税号申报错误。 经查,上述4票进口货物中,涉案总成管共计543.96千克、涉案液压管共计1569.1千克。液压管申报税号为 “3917390000”,总成管申报税号为“3917330000”。经归类计核,上述2项货物均应归入税号“39173100”,漏缴税款为17542.35元、滞纳金475.27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清单、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归类资料、QQ聊天记录、海关核定税款证明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主动向海关 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2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