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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驾驶椅单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8:45: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3次

       2024年1月16日,我关在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时,发现手册号为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进出口数量不平衡。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1月27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进口驾驶椅1套用于建造多功能海上供应/操锚船,申报单价7200美元。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申报该手册料件项号13的驾驶椅单耗为3套,经查,该料件实际单耗为1套。

      以上行为有手册备案信息、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核注清单复印件、进口设备清单及入库单、转账凭证复印件、进口合同、查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当事人耗料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违法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且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第7项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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