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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丙烷脱氢装置特许权使用费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9:10: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9年9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丙烷脱氢装置等货物26票,均未向海关申报存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经海关核定,上述26票货物涉及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2176289.65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701638.26元。

  以上行为有我关驻福清办事处移交材料(含稽查材料)、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报告、报关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财务账册材料、笔录、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未向海关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主动认错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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