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 5日,当事人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空集装箱。2023年11月9日,其中部分集装箱运抵马尾港。经马尾海关查验发现,其中两个集装箱内有包装液袋2个、氯化胆碱(水剂)500千克。经计核,上述货物共涉及税款人民币2095.04元。
以上行为有查发经过、舱单、、税款核定证明书、公司报告、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