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12月7日至2023年4月23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和进料深加工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不锈钢冷轧卷、冷轧不锈钢平板、冷轧不锈钢卷、冷轧不锈钢板等商品,申报商品原产国为中国。经查,实际商品原产国应为印度尼西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企业报告、报关数据统计表、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原产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