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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气密检测设属于旧设备未申报卫生检疫处理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20:45: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3次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烟台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气密检测设备”,申报货值45281.25欧元。12月11日经烟台海关查验发现,该货物实际为旧设备,当事人未申报为旧设备,未申报卫生检疫处理。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3年12月27日向烟台海关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并主动联系在2023年12月28日对该货物进行了卫生检疫处理,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查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查问笔录》原件;4.情况说明原件;5.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6.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7.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8.处理结果报告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对入境废旧物品未申报卫生检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裁量,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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