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进口小麦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存放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21:32: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7次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当事人作为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擅自将5票报关单项下6627.5吨进口小麦(商品编码为1001190001,检验检疫条件P.R,即进境动植物检疫及进口食品检验)在口岸检验检疫完成后调运至青岛、烟台等地的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存放。当事人存在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存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运递记录及当事人资质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3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