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外贸管制  > 正文
 
申报出口防老剂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30 22:32: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1次

  2023年9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九项货物防老剂申报数量为3500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防老剂属于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使用鉴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及随附资料;(3)情况说明(4)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危险特性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19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0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