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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煅烧石油焦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1 21:06: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次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煅烧石油焦20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713121000,申报FOB总价1240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人造石墨,实际商品编号为3801100090,实际CIF总价为123978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购销合同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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