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图书6571册,CIF总价117593.3人民币。经查验并鉴定,实货中有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7种图书265册,属于淫秽物品,系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2023年9月18日,天津新港海关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津新港关缉责直退字[2023]15号《直接退运通知书》,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将涉案265册图书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淫秽物品审查补充鉴定书、查问笔录、陈述材料、当事人提供收货清单和领取的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进口货物备案通知书、询问笔录和采购清单、当事人初步审核书单目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