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5日至3月1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和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三票报关单项下硫化钠共计54吨,商品编号2830101000(需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FOB总价38340美元,贸易国俄罗斯联邦,许可证号22-15-X00062、22-15-X00063、22-15-X00064。经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在明知上述货物最终出口目的国为乌拉圭的情况下,以伪报贸易国方式将硫化钠走私出境,以逃避国家对两用物项货物的出口管制,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因犯罪情节轻微,2023年9月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讯问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津三分检刑不诉[2023]14、15号《不起诉决定书》和津三分检意[2023]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821.49元,并处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