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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短裤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3 23:31: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棉制男式短裤商品编号6203429090(出口退税率13%),数量4060条总价262925.6美元其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棉制男式长裤商品编号6203429090(出口退税率13%),数量3590条总价300806.1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其币制申报错误实际币制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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