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棉制男式短裤,商品编号6203429090(出口退税率:13%),数量4060条,总价262925.6美元;其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棉制男式长裤,商品编号6203429090(出口退税率:13%),数量3590条,总价300806.1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其币制申报错误,实际币制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