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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除乙烯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未提交出口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4 00:14: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8次

  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总计十九项。其中第九项商品除乙烯剂(氧化铝90%,高锰酸钾10%)9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3),申报金额362.03美元。经查高锰酸钾属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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