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该批涉案750吨糖浆从泰国林查班港运抵钦州港后,当事人在申报境内目的地时,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此次“境内目的地”申报不实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