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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糖浆目的地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8:59: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3次

    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该批涉案750吨糖浆从泰国林查班港运抵钦州港后,当事人在申报境内目的地时,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此次“境内目的地”申报不实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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