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从越南订购的白心火龙果伪造成合作社边民采购的货物,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境,涉案白心火龙果重量21600千克,偷逃应纳税款17862.77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1.2万元人民币,追缴走私货物21600千克白心火龙果等值价款5.7996万元人民币;科处当事人公司罚款0.6万元人民币;对当事人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