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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火龙果未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9:29: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4次

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从越南订购的白心火龙果伪造成合作社边民采购的货物,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境,涉案白心火龙果重量21600千克,偷逃应纳税款17862.77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1.2万元人民币,追缴走私货物21600千克白心火龙果等值价款5.7996万元人民币;科处当事人公司罚款0.6万元人民币;对当事人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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