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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无人机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9:34: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1次

因当事人做无人机申报出口的时候,未能了解相关规定,未提前向商务部门申请该架无人机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且未向当事人提交涉案无人机的续航时长等参数,导致报关公司在货物申报出口时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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