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水口海关依法对辖区申报的东盟原产地证书进行复核时发现部分证书印章、签字与备案信息不一致。2023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反馈向越南谅山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确认结果:申报品名去壳腰果仁,重量27800千克,货值136825.2美元,随附的原产地证明编号为VN-CN22/08/23523的原产地证书,不是越南签证机构(谅山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为无效原产地证书。2023年7月26日,水口海关对当事人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行为行政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向越南发货人购买去壳腰果仁一批,该批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由越南发货方提供,在申报过程中未对该批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向报关企业提供了无效的原产地证书,导致此次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发生。现该原产地证书无效,该批货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关税税率,经水口海关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7.259393万元。
当事人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也是该批去壳腰果进口业务的主管人员和发生申报不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上述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同时,在协助水口海关调查期间,隐瞒当事人已被注销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进行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