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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卧式加工中心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兴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22:4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12日长兴岛海关对当事人从日本购买的卧式加工中心(旧)实施查验。现场查验发现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同年2月27日长兴岛海关将案件线索移交大连港湾海关缉私分局(以下简称港湾分局),港湾分局于2024年3月5日受案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生产需要从日本购买一台卧式加工中心(旧),共4个集装箱。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于2024年1月5日运抵当事人当事人现场工作人员在海关查验人员未到场情况下擅自开拆集装箱将货物搬运到车间存放。经调查人员调阅公司现场监控未发现单货不符情况。经长兴岛海关核定(大长关计核(2024)01号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进口的卧式加工中心(旧)价值2029876.09元完税价格1648028元税款381848.0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查问笔录、大连长兴岛海关案件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已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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