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2月7日,当事人向丹东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经江桥从朝鲜进口人造花2596千克。经丹东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夹藏彩绳8件(700千克)、装饰物粽子3件(320千克)、人造纸花1件(40千克),遂将其查获,构成走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扣留凭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装饰物粽子(320千克),彩绳(700千克),人造纸花(40千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