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当事人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保税冷冻扇贝I千克,于境内销售。经海关计核,上述走私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万元。
2019年,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收存手续,擅自将手册项下保税冷冻扇贝,存放于冷库。经海关计核,上述保税冷冻扇贝,货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万元。
以上行为有不起诉意见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税款计核证明书、备案手册情况、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涉案车辆行车轨迹、银行流水、相关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入库单、入库单回执、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逃避海关监管,将保税冷冻扇贝在境内销售牟利,构成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300.62641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473587万元;予以警告并处予罚款
当事人在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等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收存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人民币11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300.6264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473587万元,处予罚款人民币:11万元。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