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乘坐(首尔—大连)航班入境,行李中有超量手表48块,未向海关申报,海关现场予以扣留。
经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核定,当事人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56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个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佐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在扣物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