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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L-苏氨酸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23:58: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L-苏氨酸千克商品编号2922509020。后经海关核查发现申报币制与实际不符。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违规货物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和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大窑湾海关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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