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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蘑菇罐头征免性质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8 19:01:4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2月2日,当事人以退运货物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蘑菇罐头一批,申报商品名称蘑菇罐头,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征免方式为全免,商品价格1056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报关单的进口日期与原出口报关单放行时间已超过一年,实际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40161.1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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