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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光导纤维价格申报不实低保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前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1:05: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次

    2021年4月13日,前海海关对当事人2018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专项稽查。经查,当事人二作为国内货主、当事人三作为国内货主的进口代理公司,两者以牟利为目的在进口环节以低报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走私美国生产的光导纤维(共8票报关单)入境。经计核,共计低报价格人民币578.8433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63.4831万元。当事人三作为当事人一的关联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公司账号,帮助当事人二当事人三完成涉案货物的运输和资金流转。上述行为已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没收低报价格部分所对应的货物。如无法或不便没收走私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上述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5788433.23元,其中:1.对当事人二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894216.615元(走私货物等值价款的50%);2.对当事人一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447108.3075元(走私货物等值价款的25%);3.对当事人三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447108.3075元(走私货物等值价款的25%)。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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