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20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口婴幼儿奶粉、美心原味鸡蛋卷等货物,未按照规定编制、保管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海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