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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婴幼儿奶粉等未按照规定编制保管相关单证逾期不改正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1:15: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6次

当事人2020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口婴幼儿奶粉、美心原味鸡蛋卷等货物,未按照规定编制、保管的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海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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