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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备案擅自外发加工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1:1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8次

    2023年3月21日,梅沙海关稽核查一科对当事人进行稽查。经查,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存在如下情事:1、未经海关备案擅自外发加工第1项料件黄金,截止2023年3月21日,外发加工的黄金合计199706.90克,价值人民币8169.97万元。稽查期间,当事人共外发加工熔金199706.90克,收回199693.99克,损耗12.91克;2、备案序号第1项料件黄金无正当理由短少62.27克(包括外发加工产生的损耗12.91克),价值人民币25474.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8.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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