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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源等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11:32: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8次

    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1.LED灯带6754个,商品编号9405429000;2.电源120个。2024年1月30日,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1.LED灯带2540个,税则号列应为85395100;2.电源120个。另有纸箱44千克、胶水108千克、防尘袋29.6千克,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29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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