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邮局海关申报进口棉制裙子等货物一批。2023年8月30日,经查验发现,第一项申报棉制裙子8件,实际数量为4件;第二项申报T恤(非内衣式)15件,实际数量39件;第三项申报棉制半身裙3件,实际数量为5件;第四项申报长裤3条,实际数量为2条;另有牛仔马甲3件、短裤2条未申报。2023年9月12日,经鉴定,涉案货物均为固体废物,净重17千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