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监管方式向深圳宝安机场海关申报出口机顶盒4480台,商品编码为8528718000,申报单价为43.8美元/台,申报总价为196224美元。同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货物未出口,实际出口货物为气泵200台(商品编码8414809090,单价59美元/台),与申报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