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COE牌平面型一次性口罩2000000个,申报单价0.27美元/个,总价54万美元。经海关查验,出口货物非医用COE牌平面型一次性口罩的保质期到2022年4月24日,该货物己过保质期。另该单货物实际出口数量1997000个,实际出口数量与申报数量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