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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一次性口罩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2 20:57: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COE牌平面型一次性口罩2000000个,申报单价0.27美元/个,总价54万美元。经海关查验,出口货物非医用COE牌平面型一次性口罩的保质期到2022年4月24日,该货物己过保质期。另该单货物实际出口数量1997000个,实际出口数量与申报数量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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