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半导体器件组装超声波焊接机1台,商品编号:8486402200,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1车1单。经海关查验及审核归类发现,实际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8515809090。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8.984万元。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