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金石滩海关对当事人单位加工贸易手册相关情况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单位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成品纸质样本簿12400册、手册项下成品22920册、手册项下成品29680册、手册项下成品16000册、手册项下成品13500册、手册B09031项下成品25070册、手册项下成品8800册、手册B090项下成品6850册、手册项下成品11019册,共计9本手册项下146239册纸制样品簿成品未经海关备案,存放于租用的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仓库内。当事人公司上述保税料件加工成的纸制样本簿成品未办理海关备案手续,擅自场外存放。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稽查审核报告、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加工贸易手册及随附报关单,货值计算表,仓库租赁合同,银行业务回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企业增设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海关企业资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