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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海鲜价格申报不实低报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笋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4 00:4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4次

经南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查明,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帮他人办理进口海鲜业务,共11票报关单货物低报实际成交价格,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行为。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129.6969万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1.5686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50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当事人没收涉案走私货物。若走私货物无法或不便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0.562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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