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南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查明,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帮他人办理进口海鲜业务,共11票报关单货物低报实际成交价格,偷逃应缴税款,构成走私行为。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129.6969万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1.5686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501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没收涉案走私货物。若走私货物无法或不便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0.562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