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当事人号来料加工手册项下进口165200千克冷冻全壳虾夷贝。在未经海关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将其中93600千克冷冻全壳虾夷贝销售给国内客户,又将其中24660千克冷冻全壳虾夷贝委托加工,并且与一般贸易进口原料串换生产为69426千克冻半壳组合贝,其中的38096千克成品以手册来料加工方式申报出口。当事人擅自转让、调换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保税货物未向海关备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十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17985.52元,涉税373292.46元。
以上行为有北戴河海关检查记录、税款海关计核证明书、国内销售凭证、进口报关单、外发加工单据、财务单据、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9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行长江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