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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硅酸铝镁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5 16:33: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1次

    2023年8月1日,当事人实施稽查发现:自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硅酸铝镁”共计6票报关单,申报税号为2842100000,实际应归入商品税目3824.9999项下,存在进口“硅酸铝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经海关核定,上述6票报关单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12.84万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43.3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4万元。当事人对进口货物归类审核结论、漏缴税款结论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2)目、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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