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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蒸柜等未经海关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5 16:43: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次

    2024年4月9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蒸柜等8项货物,共计9865千克。2024年4月16日经查验,商品项3台布/席巾数量异常,申报为1232千克(3980件),实际为650(3125条)千克;商品项4椅套数量异常,申报为1522千克,实际为528千克;商品项6淋浴房数量异常,申报为2433千克,实际为300千克;商品项8汤杯数量异常,申报为987千克,实际为90千克;查获未申报瓷盆等3项货物,均无出口监管条件;上述申报不实已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案货值人民币67.3848万元。查获未申报木家具(9403609990)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涉案货值为0.7670万元人民币。查获鲜露调味料等20项未申报货物为食品,均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且应为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鲜露调味料(2103909000)、辣鲜露调味料(2103909000)、老坛人家酸菜(2005999990)、姚姚爱鱼鸡精调味料(2103909000)、腌制鲈鱼料包(2103909000)、家乐鸡粉调味料(2103909000)、姚姚麻辣红油(2103909000)、王守义十三香(2103909000)8项食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海关备案信息;广祥泰老抽(2103100000)1项食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为境外制造商,有在华注册编号。上述食品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案货值为1.5061万元人民币。查获未申报红米肠粉(1102909000)、糕点预拌粉(1102909000)、尝思米糕粉(1102909000)、蜜枣(2006001000)、原味地鱼粉(2103909000)、水洗芝麻仁(1207409000)6项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海关信息备案,其生产企业已获得国内食品生产许可;未申报竹荪(0712399990)、羊肚菌(0712399100)、花菇(0712399990)、桂圆干(0813401000)、沙姜(0910110000)5项货物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备案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相关资料信息。上述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涉案货值人民币0.7492万元。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5.2754万元整;没收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红米肠粉、糕点预拌粉、尝思米糕粉、蜜枣、原味地鱼粉、水洗芝麻仁、竹荪、羊肚菌、花菇、桂圆干、沙姜11项)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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