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我关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货物第68项“聚氨酯塑胶膜”159105.61平方英尺及第87项“泡棉胶带”4379.73平方英尺,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06.494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6663万元。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稽查征求意见书》、《检查记录》、《货物检查情况表》、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总表、查问笔录、短少保税货物明细表、《税款计核证明书及计核资料清单》、税款计核结果告知回证、保证金申请报告、企业报告、下厂照片、新备案手册损耗复印件、企业培训课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科处罚款人民币7.45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收缴罚款银行:农业银行罗湖支行)。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