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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芡实等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5:53: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8次

2024月3月11日,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报关单中货物第4项芡实多报少出,申报重量900千克,实际重量为600千克;第21项货物大枣多报少出,申报重量980千克,实际重量为630千克,第39项货物山药多报少出,申报重量1035千克,实际重量为785千克。另有未申报均需报检未报检货物:干鱿鱼260千克,鱼干230千克,虾米200千克,腊鸭腿170千克,虾皮40千克。其余未见异常。当事人出口干鱿鱼等5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干鱿鱼等5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本案案值为人民币353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371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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