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月3月12日,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申报第32项苦杏仁多报少出,申报数量912千克,实际出口412千克;第33项大枣多报少出,申报数量1060千克,实际出口660千克;第8项枸杞子多报少出,申报数量600千克,实际出口300千克;第46项土茯苓多报少出,申报数量552千克,实际出口252千克;第40项薏苡仁多报少出,申报数量600千克,实际出口360千克。另有未申报且需报检未报检货物:鱼干480千克、腊肉170千克、虾米120千克、腊肠250千克、蚬干40千克、鱿鱼干300千克、银鱼干140千克、虾皮200千克、银耳羹40千克。其他未见异常。当事人出口鱼干等9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鱼干等8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本案案值为人民币62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657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