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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罗汉果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6:11: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0次

    2024月4月17日,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报关单第八项罗汉果、第十项地黄、第十四项紫菀、第二十九项枳壳实际未见出口;第十五项陈皮申报出口545千克,实际出口245千克;第二十五项瓜蒌子申报出口600千克,实际出口351千克;第四十二项大枣申报出口880千克,实际出口320千克;第四十三项八角茴香申报出口522千克,实际出口122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儿童自行车1辆5千克、柿饼400千克、鱼干900千克、螺片干470千克、鱿鱼干300千克、干贝200千克、虾米500千克、干鲍鱼仔30千克,未申报货物除儿童自行车不需报检外均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出口虾米等7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虾米等7项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出口虾米等8项未申报商品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三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本案案值为人民币115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1.213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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