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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冬花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7:20: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次

    2024月3月6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5项芡实申报数量1050千克,实际出口550千克;第13项大枣申报数量1060千克,实际出口550千克;第14项款冬花申报数量1500千克,实际出口70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鱼干700千克、菜干450千克、虾米200千克、腊肉120千克、虾干80千克、干鱿鱼60千克、腊肠70千克、保健茶10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鱼干、菜干、虾米、腊肉、虾干、干鱿鱼、腊肠、保健茶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5.91万元,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鱼干、菜干、虾米、腊肉、虾干、干鱿鱼、腊肠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4.71万元,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620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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