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月3月6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5项芡实申报数量1050千克,实际出口550千克;第13项大枣申报数量1060千克,实际出口550千克;第14项款冬花申报数量1500千克,实际出口70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鱼干700千克、菜干450千克、虾米200千克、腊肉120千克、虾干80千克、干鱿鱼60千克、腊肠70千克、保健茶10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鱼干、菜干、虾米、腊肉、虾干、干鱿鱼、腊肠、保健茶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5.91万元,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鱼干、菜干、虾米、腊肉、虾干、干鱿鱼、腊肠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4.71万元,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620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