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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鲜香蕉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检商品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7:36: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7次

    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鲜香蕉6160箱,申报价格为人民币34.69万元。2023年11月1日,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将该票鲜香蕉附条件提离至深圳市亮发农产品有限公司的仓库,海关明确告知当事人需等待送检结果合格后才能销售使用;2023年11月13日,该票货物检验结果为噻虫嗪不合格(检测结果0.05mg/kg,参考限量范围小于等于0.02mg/kg),为检验不合格商品。2023年11月14日,海关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经海关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获知检验结果前,已全部将附条件提离的鲜香蕉在国内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3.47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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