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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桌子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疫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8 13:04: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9次

2024年1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桌子等2项货物,共计12049千克。2024年1月2日经查验:商品项1桌子申报数量为219件,实际数量为25件。商品项2节日用品申报数量为562千克,实际数量为20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共计48项(8923千克)。上述申报不实已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货值共计人民币11.6638万元。

另有板面等9项未申报货物为食品,均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且应为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板面(1902303000)、拌面(1902303000)、螺蛳粉(1902303000)、酸辣粉(1902303000)、红油面皮(1902303000)、藕粉(1106200000)、卤蛋(0408910000)7项食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海关备案信息,货值人民币0.3511万元;代用茶(2106909090)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海关备案信息,其生产企业已获得国内食品生产许可,货值为人民币0.1554万元,以上食品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软糖(1704900000)包装上未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备案号、生产批号,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企业相关资料信息,货值人民币0.216万元,当事人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1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另有未申报货物香水(3303000020)、面霜(3304990029)需出口商品检验,货值为人民币0.3498万元,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另有未申报货物宠物咀嚼片(2309109000)、宠物饲料(2309909000)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货值人民币0.4941万元,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5.23万元整;没收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软糖)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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