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期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打蛋机(品牌SANOVO、型号OptiBreaker Basic 6、产地丹麦)1台转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685050.2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9699.69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租赁合同、企业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核查工作记录、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2023年)之规定,上述进口减免税货物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中山中山五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8日